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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諮詢

受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經營放債人業務而沒有牌照即屬犯罪。 牌照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 因此持牌人須在牌照過期前三個月內申請續牌以繼續從事放債業務。 截至2024年3月,香港一共已經發出2236個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牌照申請要求

1. 申請放債人牌照的人應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必須具備放債業務的相關知識,擁有會計或會計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具有5年以上財務經驗經批准,無犯罪記錄或受過紀律處分。

2. 根據最新《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必須設立獨立審計職能,最少每年一次進行內部審計以對公司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進行獨立檢討。

3. 獨立審計職能 不得同時擔任參與公司的合規主任、防洗錢報告主任、放債業務及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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